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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赵思聪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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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读者来信王先生来电咨询:其应聘到A市的陶瓷公司,担任原料车间的粉仓工人,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先生在刚正式上岗满十天,就在工作室被机器皮带绞伤,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骨折。第一次住院治疗,陶瓷公司为王先生支付了治疗费用,第二次住院治疗后,公司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后来就工伤认定及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等问题,王先生与A陶瓷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都没有结果。王先生曾向A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A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却以王先生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王先生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思聪、杨珊回复称:存在劳动关系,王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王先生并未与陶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王先生与陶瓷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判断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应以双方是否协商一致或是否出现了双方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为依据。王先生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所以王先生的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公司应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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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思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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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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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6*********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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