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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例分析
来源:赵思聪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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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 魏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2018年6月21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某古玩玉器城某店内,因经济纠纷,被告人魏某某殴打张某,被告人赵某某用辣椒水喷了张某面部,致使张某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事发当天我不是冲着张某喷射辣椒水,我喷射辣椒水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打架。并未直接对张某进行伤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判决魏某某、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律师评论] 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思聪分析:魏某某、赵某某属于的共同犯罪,且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按照我国刑法认定共同犯罪的通说理论,共同犯罪是为了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并不解决具体量刑问题。二人以上多种方式的结合均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包括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胁从犯等等。本案中被害人张某的受伤虽是被魏某殴打所致,但赵某以喷射辣椒水的方式帮助魏某对张某实施伤害,至少对魏某起到帮助作用。况且,以喷辣椒水的方式阻止他人打假有违常理,实际上应将其评价为另一种方式的伤害行为。二人的行为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张某伤害的结果应归属于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均应对伤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赵某的辩解不应支持。

[相关法条]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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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6*********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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